吉之島<0984> - 公告
吉之島(香港)百貨有限公司
(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關連交易
繼吉之島﹙香港﹚百貨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發出之新聞
公佈後,本公司董事謹此公佈與Aeon信貸財務﹙亞洲﹚有限公司﹙「Aeon」﹚現時已
訂立及未來可能訂立之關連交易﹙「關連交易」﹚之進一步詳情。關連交易乃涉及本
公司因Aeon向本公司之顧客提供信貸購物辦法而向Aeon支付佣金。
依據上市規則,本公司之獨立股東將被要求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舉行之股東週年
大會﹙「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關連交易。
由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及二月份之銷售較預期為佳,以致截至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止年度支付之佣金超過規定限額﹙定義見下文﹚,結果出現違反上市規則之情況。為
避免就舉行另一次股東特別大會所需之額外費用,董事決定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要求獨
立股東批准關連交易,而非於董事初次發覺支付之佣金超過規定限額時另外召開股東
特別大會。聯交所保留權利就有關違反向本公司及/或其董事採取其認為適當之行動
。
關連交易
訂約雙方: 本公司,於香港從事綜合購物百貨公司業務之上市公司
Aeon,於香港主要從事提供消費信貸融資服務﹙包括發出信用卡、提供汽車貸款、分
期付款辦法及個人貸款﹚之上市公司
1. 現時之關連交易之主要條款
誠如本公司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及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所發出之新聞公佈中所
披露,本公司同意就下列事項向Aeon支付按本公司與Aeon不時協定之百分率計算之佣
金:
(i) 每次於本公司之百貨店利用Aeon信用卡、Aeon吉之島信用卡及Aeon吉之島
萬事達卡進行信貸購物;及
(ii) 每次於本公司之百貨店利用Aeon提供之免息分期付款辦法購買由本公司與Aeon
不時協定之精選家庭電器及傢俬。
上述各項為本公司現時已同意向Aeon支付佣金之關連交易。本公司與Aeon亦可隨時同
意由本公司就Aeon可能向本公司之顧客提供之其他信用卡、分期付款辦法及其他信貸
購物辦法按不時協定之百分率及條款向Aeon支付佣金。目前協定由本公司就Aeon現時
提供之多種信貸購物辦法支付之佣金率如下:
信貸購物辦法之種類 佣金率
(i) Aeon信用卡 1.3%
(ii) Aeon吉之島信用卡 0.8%
(iii) Aeon吉之島萬事達卡 0.8%
(iv) 免息分期付款辦法*
— 六個月 3%
— 九個月 2.5%
— 十二個月 5%
— 十八個月 7.6%
— 二十四個月 10%
* 目前只可用以購買本公司與Aeon不時協定之精選家庭電器及傢俬。
本公司自上市以來一直向Aeon支付佣金,而所付之佣金總額已於本公司之年報中披露
。
除有關Aeon吉之島信用卡及Aeon吉之島萬事達卡外,本公司與Aeon並無就關連交易訂
立正式協議。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現時之關連交易﹙包括佣金率﹚乃按
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及對本公司股東而言乃屬公平合理。
2. 本公司於截至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年度支付之佣金總額
截至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財政年度,本公司向Aeon支付之佣金總額為
10,204,614港元,較規定限額﹙定義見下文﹚超出204,614港元。此乃本公司首年支
付超過規定限額之佣金。
3. 獨立股東之批准
依據上市規則,倘本公司於任何一個財政年度支付之佣金總額超過10,000,000港元或
於本公司最近期公佈之經審核綜合賬目所披露之有形資產賬面淨值之百分之三﹙以較
高者為準﹚﹙「規定限額」﹚,本公司須要求獨立股東批准關連交易。
由於預計利用Aeon向本公司之顧客提供之信貸購物辦法所進行之銷售將持續增加,董
事預期於未來將支付之佣金總額仍會超過規定限額,尤其是本公司與Aeon亦可不時同
意由Aeon向本公司之顧客提供其他信貸購物辦法,而本公司須就此支付佣金。董事認
為不斷要求獨立股東批准關連交易對本公司而言乃屬不切實際。因此,董事決定要求
獨立股東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批准授權本公司繼續按本公司與Aeon不時協定之條款進行
關連交易,惟支付之佣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於有關財政年度之經審核綜合營業額之
百分之一﹙「較高規定限額」﹚。截至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財政年度,較高規
定限額將約為27,656,580.00港元。
依據上市規則,本公司已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林貝聿嘉女士就關連交易之條款及條件
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本公司亦已委聘大福融資有限公司為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財
務顧問」﹚,就關連交易之條款及條件向獨立非執行董事提供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連同獨立非執行董事之推薦意見將載於短期內寄予股東之說明通
函內。
4. 申請豁免遵守上市規則之若干披露規定
聯交所已表示將於股東週年大會後授予豁免權,就本公司與Aeon不時協定之關連交易
豁免本公司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內關於持續披露之規定,惟須受下列條件限制
:
(i) 較高規定限額於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得獨立股東批准﹙較高規定限額須於最
初批准後每三年再由獨立股東審閱及批准﹚;
(ii) 關連交易乃:
(a) 於本公司之日常業務中進行;
(b) 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及
(c) 對本公司股東而言乃屬公平合理;
(iii) 於任何一個財政年度支付之佣金總額不得超過較高規定限額;
(iv) 關連交易之詳情將遵照上市規則第14.25(1)(A)至(D)條之規定於本公司下一
份及其後各份之年報中披露;
(v) 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將每年審閱關連交易,並於本公司年報內之董事會
報告書中確認關連交易乃按上文(ii)項所述方式進行;
(vi) 本公司將委聘其核數師每年審閱關連交易,並向董事會提交一封函件﹙
副本呈聯交所﹚,載明關連交易:
(a) 已獲董事會批准;
(b) 並無超過較高規定限額;及
(c) 乃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或已按照監管關連交易之有關協議條款﹙包括佣金率
﹚或﹙如無正式協議﹚按不次於由獨立第三者給予者之條款訂立;及
(vii) 本公司將向聯交所承諾,在本公司股份仍在聯交所上市時,本公司將向其核數
師提供全部有關記錄,以便核數師審閱關連交易。
5. 需要額外批准之情況
倘支付之佣金總額於任何一個財政年度超過較高規定限額,本公司將須再要求獨立股
東批准關連交易。
致本公司股東之資料
Jusco Co., Ltd.為本公司之主要股東﹙於本公佈刊發日期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
70.96%﹚,並為Aeon之主要股東﹙於本公佈刊發日期持有Aeon已發行股本約66.2%﹚
。Aeon亦為本公司之股東﹙於本公佈刊發日期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0.68%﹚。
Jusco Co., Ltd.及Aeon及彼等各自之聯繫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將不會投票表決
將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關於關連交易之決議案。
載有關連交易進一步資料、獨立財務顧問之意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之推薦意見之股東
通函,將盡快寄予股東。股東亦將接獲股東週年大會通告。
為避免就舉行另一次股東特別大會所需之額外費用,董事決定於股東週年大會上要求
獨立股東批准關連交易,而非於董事初次發覺支付之佣金超過規定限額時根據上市規
則另外召開股東特別大會。聯交所保留權利就有關違反向本公司及/或其董事採取其
認為適當之行動。
承董事會命
董事總經理
山崎三郎
香港,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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